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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类残疾的评定标准

2007-04-23

1、视力残疾的评定标准 

    视力残疾,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,通过各种药物、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(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),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、学习或其它活动。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。盲又分为两级。 一级盲,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.02;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。二级盲,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.02,而低于0.05;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。 低视力分为两级。一级低视力,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.05,而低于0.1;二级低视力: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.1,而低于0.3。 需要注意的是,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,若双眼视力不同,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;另外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,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.3,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;除此,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应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,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;最后视野<5度或<10度者,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。 

    2、听力残疾的评定标准 

   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,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(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)。 听力残疾包括: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,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。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。 

   3、言语残疾的评定标准

   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(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),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。言语残疾包括: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,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。言语残疾共有4级。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;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,语音清晰度在10-30%,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,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;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,语音清晰度在31一50%,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,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;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,语音清晰度在51-70%,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,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,明确病因,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。 

    4、智力残疾的评定标准 

   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,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。智力残疾包括:在智力发育期间,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;智力发育成熟以后,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疾呆。根据世界卫生组织(WH0)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(AAMD)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,按其智力商数(IQ)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。 

   5、肢体残疾的评定标准 

   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疾、畸形、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。肢体残疾包括:脑瘫、偏瘫、脊髓疾病及损伤、截瘫、小儿麻痹后遗症、后天性截肢、先天性缺肢、两下肢不等长、脊柱畸形、严重骨、关节、肌肉疾病和损伤、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等。根据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,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定,可将肢体残疾划分三个等级。重度(一级):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。中度(二级):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。轻度(三级):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。 另外,下列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: 1.保留拇指和食指(或中指),而失去另三指者。 2.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。 3.双下肢不等长,小于5cm。 4.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。

 6、精神残疾的评定标准

  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,同时导致其对家庭、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。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: (1)精神分裂症; (2)情感性、反应性精神障碍; (3)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; (4)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; (5)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; (6)其他精神障碍。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,应用“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”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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