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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州市心缘志愿者服务中心章程

2015-11-25

徐州市心缘志愿者服务中心章程
 

  •  总则

一、本单位名称:
    徐州市心缘志愿者服务中心
二、本单位的性质:
    心缘是一家为残障人士及志愿者提供服务的公益机构
三、本单位的宗旨:
愿景:残健平等,共享社会进步成果
使命:为残障人士提供专业的志愿服务
理念:以真诚无私的心,结美丽善良的缘
核心价值观:专业、平等、包容
四、本单位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——徐州市残疾人联合会、登记管理机关——徐州市民政局、徐州文明办、团市委、徐州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五、本单位的住所:
    江苏省徐州市湖滨新村149号楼4单元103室
 

  •  业务范围

本单位的业务范围:
 

  • 开展帮扶残疾人生活、劳动就业、康复、教育、扶贫、维权、文化体育、社会保障和残疾预防等方面的公益活动和义务工作,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。
  • 为社区建设、青少年教育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群体等提供服务。
  •  志愿者

一、志愿者组成:
    年满16周岁,承认本章程、热心公益、志愿奉献的社会各界人士。
二、志愿者权利:
(一)参与活动权。
(二)表决权、选举权、被选举权。
(三)推荐会员入会权。
(四)对本中心工作的提议权和监督权。
(五)自愿决定退出权。
三、志愿者义务:
(一)有义务履行本章程所列的各项条款及本中心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。
(二)执行本中心所作出的各项决议。
(三)完成本中心交办的各项任务。
(四)维护本中心的合法权益和形象。
 
 

  •  组织管理制度

    本单位的决策机构为理事会。理事会由9-15名理事组成。每届任期3年,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不超过3届。
一、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 

  • 决定本单位的业务活动计划;
  • 决定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
  • 决定本单位的弥补亏损方案;
  • 决定本单位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;
  • 决定本单位合并、分立、变更、解散的方案;
  • 决定本单位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;
  • 制订本单位的管理制度;
  • 决定修改单位章程;

二、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时召开
 

  • 理事长认为必要召开的;
  • 三分之一及其以上理事会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的。

三、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3名。
四、理事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会理事长工作,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。 
五、理事会会议表决,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。当赞同票和反对票相等时,理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。
六、召开理事会会议,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理事会成员,并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告知理事会成员。理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,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会成员代为出席理事会会议。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。
七、出席理事会会议的人数须超过二分之一时,其决议有效。
八、理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,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理事会成员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。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
九、单位设立监督理事会,监督理事由单位成员选举产生和更换。监督理事会由全体监督理事组成,负责对理事会成员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,防止其滥用职权,侵犯单位及单位员工的合法利益。
十、监督理事会由若干名监督理事组成,并推选出一名召集人。监督理事会中的成员由单位成员民主选举产生。
十一、监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 

  • 检查本单位的财务;
  • 对理事会成员、单位行政主管人员及副职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、法规或单位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。
  • 当理事会成员和单位行政主管人员及副职的行为损害单位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;
  • 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十二、监督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,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,监督理事会会议决议需经过半数监督理事表决同意,方为有效。
十三、监督理事的任期每届3年,任期届满,可连选连任。
十四、本单位设总干事作为行政主管,由理事会推选或罢免。
十五、总干事可作为理事会成员并对理事会负责,并行使下列职权:
 

  • 主持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;
  • 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;
  • 拟定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;
  • 拟定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;
  • 提名聘任或解聘单位行政主管人员副职和财务负责人;
  • 聘任或解聘理事会职权以外的管理人员
  • 单位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
十六、总干事在行使职权时,不得违背理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的范围。
十七、副总干事协助总干事工作,总干事可以指定代其行使职权。
 

  •  法定代表人的产生、罢免

一、总干事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。
二、理事长、副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。
三、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:
 

  •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  •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  • 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;
  • 法律、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;

四、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 

  •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;
  •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  •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  •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第六章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一、本单位经费来源:
 

  • 政府资助;
  •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项目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  • 利息;
  • 捐赠;
  • 其他合法收入。

二、本单位经费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三、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四、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。
五、本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,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六、本单位独立承担债权、债务,本单位所有债权、债务与业务主管单位无关。
七、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七章 章程的修改程序
八、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。修改后的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八章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
一、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二、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予以解散和清算:
 

  • 因不可抗拒力迫使单位无法继续活动,终止服务;
  • 单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;

三、本单位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四、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九章 附则
一、本章程经2015年7月10日本单位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。
二、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。
三、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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